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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科 对《黑龙江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实施行政检查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林木管理种子站和营林科育苗股
责任人: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或股长)、主管科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二)《黑龙江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工作,市(行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森林工业系统内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林木种子管理工作交给市、县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省农垦等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系统的林木种子工作;
(三)省政府关于对森工执法依据及权限的公告。
三、检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黑龙江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和《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再次申报。
(三)在种子(苗木)生产和经营期间接受检疫机构的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四)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五)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经营活动;
(六)林木种子(苗木)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七)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八)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九)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
  (十)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一)林木种子站承办人A(种子站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相关分管部门承办人B(站长或股长)审核,经主管科长同意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三)检查人员经培训后,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要被检单位领导或个人和检查组组长签字。
(五)向科领导或科长办公会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黑龙江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
(二)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三)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根据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
七、检查监督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对《黑龙江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实施行政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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