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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科 违法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强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责任人:承办人A(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主管科长、分管副局长。
二、强制权利行使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九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因实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复检时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的,除害处理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被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被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三、强制对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中,违反调运检疫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强制条件和标准
对以下情况予以强制处理:
(一)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
(二)调运检疫时,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的危险性森林病、虫污染的。
(三)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五、强制程序
(一)承办人A(工作人员)受理调运检疫,发生“强制条件和标准项目”所列三种情形,况且当事人不能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的案件,经承办人B(站长、科长)审查并起草强制处理决定。
(二)强制处理决定形成后,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按《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强制条件和标准项目”所列三种情形行为进行强制处理,向相关责任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四)拒不缴纳费用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行政强制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依据;
(二)行政强制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收费过程要公开透明;
(四)执行公务人员需要两人以上。
七、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八、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对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强制流程图

报警岗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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