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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林木管理种子站和营林科育苗股 责任人:承办人A(站长。股长),承办人B(科长) 二、许可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重点种苗基地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贲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许可 (一)具有繁殖种子(苗木)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或育苗用地)。 (三)具有与种子(苗木)生产相适应的资源、资金、生产、采集、加工、检验、仓贮设施等条件。 (四)具有熟悉林木种子(苗木)生产、加工等技术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申报表; (二)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种子(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价绍; (四)林木种子(苗木)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五)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出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六)生产林木良种(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要提供省市级良种审定(认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或复印件。 五、受理过程 营林科种子站和育苗股承办人员A(工作人员)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营林科种子站和育苗股审核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营林科承办人B(站长、股长或科长)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依照申报材料进行现地核查。 (二)营林科承办人B(站长、股长或科长)核查办理审批意见,报科长签发(主要林木良种(苗木)审核并经局长签批后,后报市局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签发)。 (三)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特殊情况经相关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申请单位完善时间及办理部门特殊延长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八、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林木种子(苗木)生产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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