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营林科更抚股。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区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53条(国家林业局2002年4月17日)规定:因人为原因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依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省政府机关于对森工执法依据及权限的公告 三、处罚条件和标准 见《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 (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属于法律规定处罚权利管辖范围内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外业现地检查),查实违法事实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科长)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在承办人B(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局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人B(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更抚股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立卷。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局长批准,由更新科或地方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六、公示公开:本制度在新青政府网站公示(网址www.520xysc.com),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检查监督: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流程图 2、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处罚裁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