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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林科 对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责任人:承办人A(工作人员)、承办人B(站长)、主管科长、分管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三、处罚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应予以处罚
见《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具体事实。(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属于法律规定处罚权力管辖受理范围内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工作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站长)审核后报主管科长、分管副局长签批(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工作人员)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外业现地检查),查实违法事实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站长)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承办人B(站长)审核后,再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主管科长、分管副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工作人员)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依法需要听证的,由林业局办公室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工作人员)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承办人B(站长)审核后报主管科长、分管局长签发。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立卷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科长、分管副局长批准,由新青林业局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六、公示公开:
本制度在新青政府网站公示(网址
www.520xysc.com),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检查监督: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对违反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2、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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