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业委员会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至四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至五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条。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依据《违反渔业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渔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国家渔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农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承办人B审核后送农委审查。 (三)审查 农委对《农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B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农委审查后报主任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报主任办公会讨论,由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且复合听证条件的,由农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B提出处理意见,经案件承办人、主管主任集体研究决定。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和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核后报主任签发。农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天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农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办案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伊农网(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经主任批准,由农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渔业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2:违反渔业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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