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区人大 区政府 区政协
农业局 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审核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委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省农垦、林业、水利、森工、劳改、畜牧、水产等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价、农业机械生产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三)规划和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科学研究、试验、鉴定、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维修、制造、销售、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化工程开发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
 (六)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物资。
三、办事条件和标准
(一)农机登记编号、农机登记证书编号;
(二)农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农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四)农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农机获得方式;
(六)农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农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农机登记后,对农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农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农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农机来历证明记载的农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农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农机不符的;
(四)农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农机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与受理
(一)农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站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农机注册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农机。
(二)承办人A按受理申请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农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农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人名字;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人。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asia28365网(www. ycxq.gov.cn)长期公布。审核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七、办事时限
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天内完成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审核工作。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十、附件
附: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审核流程图

 


报警岗亭

专题报道 - 图片新闻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asia28365 承办:asia28365办公室
备案号:黑ICP备09004166号 联系电话:0458-3561122
网站访问量
警警 察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