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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业委员会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主任
二、审核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三、审核条件和标准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四)生产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和杂交亲本种子,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五)具有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六)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七)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八)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四、所需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十)生产保护常规种原种种子的需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和原原种购买发票。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核权限规定不属于区农委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办理审批意见,报主任审核、签批上报。
(二)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asia28365网(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受理时限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4日(特殊情况可延至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生产经营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地考察时间不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主任批准后可适当延长7天。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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