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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违反《水土保持法》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水务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法制人员、局长、局长办公会
二、处罚权力及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调查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
(六)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护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水土保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程序
(一)立案。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属水务局管辖、违反水土保持相关规定,事实清楚、未过行政处罚时限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局长审查,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照(录)像;
(三)听取陈述和申辩。承办人A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及法律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四)复核。承办人B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本人签名后报局务会研究审核;局务会形成意见后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A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承办人B初审后分别签名,报局务会研究,由局长审查签发;
(六)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处罚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采取补救措施的,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承办人A把事实形成材料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经承办人B签名后报局长审查,决定组织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当事人,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当事人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同时依照《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八)结案。制作结案报告,将执法文书归档。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区水务局依法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政府网站(
)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新青政府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六、审批时限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复议、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由局长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按照《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八、责任追究
按照《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附1:水土保持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2:水土保持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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