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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业委员会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3)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4)负责选育和引进品种的试验、示范和审定的组织工作;(5)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6)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7)调解处理种子纠纷案件;(8)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投诉的认定
承办人A受理并认定种子质量投诉是否成立。投诉是否成立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1、种子质量受理投诉范围: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具有相应的证据:发票、种子标签、投诉书等。
(二)承办人A了解情况,报承办人B审查。
(三)承办人A、B召集当事人,说明其权益人受到损害的程度,并帮助分析发生损害的综合原因,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
(四)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意见报主任批准、生效。
四、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五、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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