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业委员会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3)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4)负责选育和引进品种的试验、示范和审定的组织工作;(5)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6)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7)调解处理种子纠纷案件;(8)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工作程序 (一)投诉的认定 承办人A受理并认定种子质量投诉是否成立。投诉是否成立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1、种子质量受理投诉范围: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2、具有相应的证据:发票、种子标签、投诉书等。 (二)承办人A了解情况,报承办人B审查。 (三)承办人A、B召集当事人,说明其权益人受到损害的程度,并帮助分析发生损害的综合原因,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 (四)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意见报主任批准、生效。 四、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五、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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