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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种子行政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业委员会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     主任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七条规定。其中第五十九的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违反种子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事实发生。
(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如果违法行为人是个人的,应有责任能力。
(3)违法行为依据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受行政处罚的。
(4)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照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处理的。
(5)属于一般程序使用范围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承办人B审核通过后报主任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天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由承办人B审核。
    (三)审查
《案件处理意见书》经主任审查、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农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农委审核后报主任签发。承办人A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天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asia28365网(
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8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任批准,由承办人A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0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件2:违反种子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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