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农委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农委主任办公会。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依照《违反肥料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肥料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国家肥料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承办人B(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农药违法生产、经营案件之日起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天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农业行政案件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承办人B(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审查。 (三)审查 主任对《农业行政案件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A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副主任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主任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主任办公会讨论,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由农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B(副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案件承办人、副主任集体研究决定。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和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农委审核后于7天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农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办案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政府网()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8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农委主任批准,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4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违反肥料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2:违反肥料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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