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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劳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人事劳动局
责任人:承办人A、 承办人B局长
二、 执法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 行政执法条件和标准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所需材料
1、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关系台帐。
  2、招(聘)用职工的有关材料。
  3、工资统计台帐及工资发放表。
  4、养老、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审批表、就业证。
  6、用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7、职业资格证书。
   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处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审查并办理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签批。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劳动保障监察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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