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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劳局 劳动争议仲裁行政裁决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人事劳动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领导、局长
二、 裁决动力行使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 行政裁决条件和标准
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四、所需材料
1、申诉书;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要提供法人代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证人或证据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事项。
五、受理
首先由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审查其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发给《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决定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则发给申诉人《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开庭通知》。 
六、审查与决定
依法裁决,制作裁决书。
  七、受理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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