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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统局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计统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务会参加人员、副局长、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部门)是统计执法机关,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统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三)《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六)《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七)《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三、处罚条件和标准
处罚条件和标准详见《新青区计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5)属于本机关所辖行政区域。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处务会研究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新青区计统局立案审批表》,经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日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审查
由承办人A对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提交局长责成有关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对统计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副局长审核后,由副局长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承办人A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决定罚款5,000元以上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并报局长审批。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A所起草的决定书经副局长审核后,由副局长报分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A将其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在新青政府网站长期公示(www.520xysc.com),行权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1.处罚决定时限: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由计统局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2.送达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统计违法行为处罚流程图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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