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价格认证中心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第五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涉案物价格鉴证。 (二)《黑龙江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涉案物价鉴证工作,不得从事社会中介活动。 三、 条件和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诉讼、行政执法(执纪)、仲裁、执行案件和刑事案件侦察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价格鉴证。 (二)下列物品不予价格鉴证: 1、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 2、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家规定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4、国家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物品。 四、所需材料 1、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案件名称、性质;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以及购置、生产、使用的时间和现状;价格鉴证目的和要求;价格鉴证基准日 价格鉴证类型,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2、提供标的权属、技术、质量证明、及相关的他资料。 五、受理 价格认证中心承办人A接到委托后,对委托方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后报认证中心主任,当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证机构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受理登记。 (二)承办人B拟定计划报主任审批。 (三)承办人A、B进行实物勘验、调查取证、评定估算。 (四)出据价格鉴定结论书,通过价格认证中心集体审议后报主任签发 (五)承办A将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方。 七、公示 本制在asia28365网()长期公布。 八、办理时限 价格认证中心自接受价格鉴证委托之日起,刑事案件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其它案件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委托单位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申请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对补充鉴证、重新鉴证仍有异议的,可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或复核裁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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