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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物价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主管副区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字[2004]132号)第六条第二款、“伊春市人民政府贯彻《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明细表”(伊政办发[2004]50号第二条)
三、审批范围
辖区内民用液化气。
四、所需材料
1、现行价格和拟调整价格;
2、拟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企业各项经营费用;
4、近半年的购进液化气增值税发票及运杂费票据;
5、其他与调整价格有关的资料。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负责受理登记。
(二)承办人A负责审核材料。
(三)成本监审。
(四)承办人B负责拟定调价方案。
(五)物价局长审签。
(六)主管副区长签批。
(七)发文。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asia28365网(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调整价格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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