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物价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主管副区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物价局黑价字[2004]132号)第六条第二款、“伊春市人民政府贯彻《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明细表”(伊政办发[2004]50号第二条) 三、审批范围 辖区内民用液化气。 四、所需材料 1、现行价格和拟调整价格; 2、拟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企业各项经营费用; 4、近半年的购进液化气增值税发票及运杂费票据; 5、其他与调整价格有关的资料。 经营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负责受理登记。 (二)承办人A负责审核材料。 (三)成本监审。 (四)承办人B负责拟定调价方案。 (五)物价局长审签。 (六)主管副区长签批。 (七)发文。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asia28365网(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调整价格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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