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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 商品及服务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物价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三、检查内容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
(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三)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四)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五)其他明码标的规定。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B制定检查计划,报局长审批。
(二)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三)实施检查.
(四)检查结果报主管局长审批,有违法事实的,转入案件处罚程序,无违法行为的,承办人A将检查材料进行归档。  
五、检查要求                    
(一)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二)检查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检查证件或执法证件
     (三)价格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或被查问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价格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时的各种馈赠和宴请,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娱乐场所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五)价格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不得借办案之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不得向被查单位提出不正当要求;
    (六)价格检查人员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为被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六、检查办理时限
检查小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物价检查报告,报局长审批:有违价事实的进入处罚程序,无违价事实的,由承办人A将检查资料归档。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价格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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