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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执业医师(助理)注册行政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应予批准: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检查合格。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聘用。
四、所需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五)近期二寸免冠照片2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办理审批意见,报局长签批。
(二)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栏目(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并将办理结果公示7日。
八、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特殊情况可延至7个工作日,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1:执业医师(助理)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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