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主要卫生指标复核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一个“卫生许可证”。 四、所需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相片4张。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四)场所平面布局图。 (五)卫生制度(包括清洁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个人卫生制度、卫生奖罚制度、卫生管理机构名单)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办理审批意见,报局长签批。 (二)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栏目(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并将办理结果公示7日。 八、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特殊情况可延至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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