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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行政许可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四、所需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B审查并起草办理审批意见,报局长签批。
(二)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栏目(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并将办理结果公示7日。
八、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特殊情况可延至7个工作日;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3: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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