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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体育经营活动场所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依据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经营活动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中的培训、指导、教练、救护等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时间、地点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当提前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进行封建迷信、赌博及色情等危害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保证场地、设施及体育器材完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参加体育活动者应当爱护体育场所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损坏体育设施、设备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赔偿。
四、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由承办人B报局长审核;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查单位签字和检查组长签字;
5、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1、按照局规定的“五公开”、“八不准”要求执行;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监督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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