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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初审)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办理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距离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上,且在非居民住宅楼(院)内;
   (八)符合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总量和布局要求;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筹建(变更)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4.资金信用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场所位置及平面图;
    7.申请设立连锁经营场所应提交省文化厅核发的连锁经营批准文件,申请设立特许连锁经营还应提交特许经营协议书;
    8.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或变更协议;
    9.申请跨城区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原经营所在地城区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备案证明;
    10.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书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变更)审核意见书;
    3.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5.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6. 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
    7. 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培训合格证书;
    8.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承办人B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区文体局在受理后派2名以上审查人员审查场地、设备和相关材料;
3、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区文体局在审核事项承诺期内出具审核意见;
    5、区文体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及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局。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
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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