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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令《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书,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承办人B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区文体局在受理后派2名以上审查人员审查场地、设备和相关材料; 3、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区文体局在审核事项承诺期内出具审核意见; 5、区文体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及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局。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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