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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者单位及负责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 营管理制度 8、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所需材料 1、《印刷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的理由、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法人代表(负责人)、设备净值、业务来源情况等。 4、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打印件) 5、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信证明 6、设备目录(附设备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需注明面积)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及户口(首页及法定代表人所在页)复印件各一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承办人B进行审核认为符合申办条件的,区文体局在受理后派2名以上审查人员审查场地、设备和相关材料; 3、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区文体局在审核事项承诺期内出具审核意见; 5、区文体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及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局。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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