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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受让或收押单位有足够的能力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3、受转让、抵押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后的文物保护具体措施; 5、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修缮情况说明及意见。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由承办人A进行受理,承办人B审核,填写《申请表》; 2、区文体局在受理后派审查人员审查场地、设备和相关材料; 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区文体局在审核事项承诺期内出具审核意见; 4、区文体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及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局。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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