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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设立的(初审)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0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1、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2、市经营场地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其他区(市)县经营场地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3、有3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4、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5、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具有经营场所所在县、市的常住户口,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
    6、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需载明单位(店铺)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注册金额和来源;
    2、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有不少于3万元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免冠1寸照片2张;
    5、提供具有音像制品批发资格经营单位的购货清单原件(不少于8000元以上)和复印件各1份;
    6、提供经营场所不得低于2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或有关证明2份;
    7、提供经营场所方位平面图2份;
    8、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
六、审查与决定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由承办人A进行受理,填写《音像制品经营申请表》,承办人B审核。
    2、区文体局在受理后派2名以上审查人员审查场地、设备和相关材料;
    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区文体局在审核事项承诺期内出具审核意见;
    4、区文体局长签署意见同意后及相关资料报市文化局。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
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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