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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新青区一般性体育经营场所违规经营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局务会相关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处罚条件和标准详见《一般性体育经营活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黑龙江省体育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属于本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经局务会研究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体育经营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日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审查
由承办人A对有关证据和现场进行核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本单位法制审核,由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提交局长责成有关人员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对体育经营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 ;
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承办人B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法规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决定罚款5000元以上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局长审批。
对情节严重或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A所起草的决定书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B将其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
www.520xysc.com)。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新青政府网站公示和公告7天。
六、处罚决定时限
1.处罚决定时限:体育经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由文体局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2.送达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体育经营行政处罚流程图
    体育经营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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