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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政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
1、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3、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4、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5、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四、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由承办人B报局长审核;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查单位签字和检查人签字;
5、向主管领导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1、按照局规定的“五公开”、“八不准”要求执行;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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