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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及安装服务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伊广电网络新青分公司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参加局务会人员、主管副经理、经理。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擅自以卫星等传播方式进入、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协助市广电局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协助市广电局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及安装服务违法行为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由市广电局行政部门执行)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 立案程序:技术管理科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广播电视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 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广播电视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广播电视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技术管理科承办人组织2名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广播电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科长审核后送局法制部门审查。
(三)审查
局法制部门承办人对技术科报送的《广播电视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退回技术科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审查。技术科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制部门审查。
(四)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法制部门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审查委员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审批(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制定其他局领导审批。)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局法制部门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发。局法制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法制部门牵头,技术科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
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示。处罚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批准,由局法制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及安装服务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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