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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新青区旅游局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主管局长
二 、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000年10月26日)
三 、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审批条件
1、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2、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技术标准的要求。旅游发展规划由各区旅游局负责编制,各区旅游发展规划应服从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3、旅游发展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经济、社会、环境可行性论证,市旅游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二)、旅游规划的评审
1、旅游规划完成后,由规划委托方提出申请,我局组织评审。
2、旅游规划的评审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规划成果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评审人员审阅。
3、旅游规划的评审,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并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人员同意,方为通过。评审意见应形成文字性结论,并经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评定意见方为有效。
四 所需材料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五 受理
(一)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我局受理申请之日。
(二)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旅游发展规划补正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我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我局受理申请之日。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发展规划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我局邮寄出《发展规划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承办人A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局面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
六 、审查与决定
(一)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局长审核,局长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 需要征求有关意见的,由承办人A负责。
七 、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新青政府网站长期公布(www.520xysc.com)。审批结果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旅游发展规划不予审批决定书》。
九 、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 、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新青区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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