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体局 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制度 |
|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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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文体局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管理细则》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应当主动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告知申请人。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场所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应当主动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告知申请人。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资质证明文件(比赛成绩、毕业证)。 3、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免冠2寸照片2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承办人B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备案。 六、登记备案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文体局提出申请,由承办人A进行初审,填写《黑龙江省一般性体育经营场所备案登记证申请表》; 2、承办人A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签署意见,承办人B审核准确无误后,文体局长签批后报市体育局登记备案。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网址www.520xysc.com),该结果在该网站公示7天。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 附:一般性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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