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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及安装服务许可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伊春市广播电视局技术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规定:“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并能提供本制度第四条要求证明材料的应予以申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一)卫视设施设置使用: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1)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卫视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4.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四.所需材料
(一)卫视设施设置使用:
1.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设置使用:
(1)申请报告;(2)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申请表;(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4)使用设备明细及入网许可;
(5)联并网协议;
(6)验收申请。
(二)卫视设施安装服务机构: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科长协调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办人起草审批意见,并报科长审核,副局长组织召开项目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委员会意见,呈报局长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新青区政府网站(
http://www.520xysc.com)长期公示。
八.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及安装服务许可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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