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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民族宗教局)

责任人:承办人A、分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领导

二、评选权力行使依据

《中共伊春市委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伊发[2006]3号文件)第五项第29条规定:“市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认真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活动,努力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重要贡献;在巩固边防建设,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民族团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四、所需材料

参加评选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登记表(各一式7份)

(二)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事迹材料(约1500字、报盘)

(三)所在单位或者各县(市)、区(局)政府审批同意的函

(四)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标准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标准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评选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主管副主任组织召开办公室集体会议研究讨论并起草核准意见,呈报责任A(主任或分管常务副区长)审核决定表彰名单,经公示后无反映上报上级部门。

(二)推荐市级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由市政府审查批准。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拟推荐市级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名单在该栏目公示七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评选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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