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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

区政府办(民族宗教局)。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主任(责任人B)、主任或主管副区长(责任人A)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翻建、扩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或备案,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拟改建或者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如下条件,方予以审批:

(一)当地信教公民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三)拟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五)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六)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扩建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六)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七)宗教团体申请;

(八)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请示;

(九)建设资金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宗教团体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区民族宗教局受理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呈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由承办人A、B赴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后,呈报分管副主任(责任人B)审核。

(二)根据分管副主任(责任人B)的提议,并在集体会议讨论,提出意见,集体办公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初步意见。

(三)根据集体办公会的决定,由承办人A起草批复,送办公室核稿,呈分管副主任审核,由主任或分管副区长(责任人A)签批后,呈报省宗教事务局审批。主任无法签批,由分管副区长指定其他区领导签批。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经主任或分管副区长(责任人A)书面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呈报单位。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长期公布;拟批准情况和审批结果在该栏目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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