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新青区政府办(民族宗教局)
(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领导。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检疫、经贸、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检查内容
(一)《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民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或B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主管副主任(责任人B)审核,经主任或主管副区长(责任人A)审定;
(三)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要被检单位领导和检查组组长的签字;
(五)向主任或主管副区长(责任人A)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二)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且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根据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间。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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