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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人民防空人口疏散规划、地域建设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5-07-0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政府办(人防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领导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二)沈阳军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第二十条:认真抓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逐步完善”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城市人口疏散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载体,充分发挥街道和乡镇的主导作用,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建设,不断提高疏散人口接收能力,逐步实现交通运输、居住、饮食、医疗卫生、宣传教育和安全保障的落实。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照人口疏散预案要求,加强对人口散地域建设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保证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落实。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城市人口进行疏散演练和演习,熟悉疏散线路、疏散地域和接收单位,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口疏散行动的顺利实施。
三、监督检查对象
区(局)人口疏散地域所在单位。
四、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民防空人口疏散方案制定和人口疏散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二)人民防空人口疏散指挥机构和人口疏散地域指挥机构完善情况;
(三)人民防空人口疏散地域建设的进展情况;
(四)人民防空人口疏散的安置、物资储备、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宣传教育和安全保障的准备情况;
(五)人民防空人口疏散演练和演习工作的完成情况;
(六)对人民防空人口疏散规划地域建设工作不作为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责任人B初审,报主任审核,报主管副区长审定;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和检查组长签字;
(五)向办主任报告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要求
1、按照人口疏散预案要求执行;
2、检查小组至少有2人组成。
七、监督检查时限
人民防空人口疏散规划、地域建设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人民防空人口疏散规划、地域建设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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