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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6-11-2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政府办(人防办)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主任、主任或主管领导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具备国家规定易地建设条件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市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直接收取:国家和省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直和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地面建筑超过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超过一千平方米(含一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
三、征收的条件和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乘以2%乘以1600元=32元/平方米;新建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乘以2%乘以1200元=24元/平方米。
四、受理
(一)承办人A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二)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副主任(责任人B)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易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并绘制平面图。
五、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征收意见,副主任审核,并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大队意见报主任审批,再由主管副区长审定。经主管副区长审查同意后,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公开公示
制度文本和相关材料在区政府网站(http: //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
七、办理时限
自建设项目通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缴费单位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事项起,10个工作日完成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特殊情况经办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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