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坏湿地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林权林地管理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责令限期拆除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所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二)排放湿地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并处以每立方米水三元至五元的罚款; (三)挖沟、筑坝、开垦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四)擅自移动、破坏湿地或者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恢复所需实际费用或者损失金额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周边水域内排放污水、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及其包装物和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采药等造成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的损害,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三、处罚条件和处罚标准 见《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经承办人B(主管科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主管科长)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发。野生动植物管理办公室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8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由野生动植物管理办公室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4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附2: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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