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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政局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日期:2012-06-0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稽查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见《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盗伐森林和其他林木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承办人B审核通过后,报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组织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由承办人B审核。
    (三)审查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告知与听证
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权力告知书》并负责送达;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听证。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承办人A起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单位法制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承办人A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区政府网站(www.520xysc.com)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48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长批准,由承办人A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6天。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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