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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资源林政局稽查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科长)、局长 二、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或者变更木材检查站。检查人员在执行木材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林业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车站、码头、货场和木材市场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无来源不明木材。 (三)是否存在无证运输、超证运输、货证不符情况。 四、检查程序 1、承办人A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2、检查方案报承办人B(科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3、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4、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单位或个人和检查组长共同签字; 5、向局长报告检查结果。 五、检查要求 1、检查过程要公开透明,根据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 2、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并具有执法资格。 六、检查时限 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执行《新青区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新青区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道路木材检查及车站、码头、货场、木材市场检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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