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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2号
区、局属各单位、部门: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青区棚户区改造所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新青区址南至S204省道、北至汤旺河、东至援朝河、北至抗美河棚户区内的房屋。
1、2017年新青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新民社区的康乐委64户和建设委76户;新立中心社区的永进委58户、前进委135户、跃进委145户、曙光委22户;育林社区的旭日委40户,合计540户面积32400平方米。
2、2017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征收范围:新立社区的兴安委63户;育林社区的临河委113户和育林委251户;富民社区的护林委265户、新铁委171户、铁林委257户、富民委322户和东建委219户;红建社区的农林委80户;黎明社区的立国委380户和新建委188户;新民社区的康乐委35户、建设委70户和红光委277户,总计2691户174915平方米。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委托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实施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255天内。
五、征收补偿方式
按照《2017年新青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和《2017年新青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案》。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书如有异议,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区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asia28365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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