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目录内容
1、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职能类 2、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权力类 3、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服务类
新青区工信局公开指南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局办公室查阅两种形式。 (三)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为: 1、机构职能:(1)机构概况;(2)机构领导;(3)内设机构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业务工作:(1)招商引资工作;(2)工业信息化工作;(3)科技项目工作;(4)中小企业相关工作; (5)粮食、食用油等管理监督等工作 5、其他: 办公地址:新青区光明大街1号(新青区政府) 邮政编码:153036 联系电话:0458—3569378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公告类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其余信息的网上留存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办公室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自2012年1月1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新青区光明大街1号(新青区政府)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0:00,下午14:00-16:00 联系电话:0458—3569378 传真电话:0458—3569378 邮政编码:153036 电子邮箱地址: xqswj2008@163.com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服务类
事故举报电话:3569378 传 真:3569378 电 子 邮 箱:xqswj2008@163.com 地 址:光明大街1号 邮 编:153036
新青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行政职能类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全区工业信息、招商引资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负责经委、中小企业、科技、林产工业、信息产业、地震、企业改制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省外经贸法规,拟定全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拟定全区外经贸管理规章;指导综合全区外经贸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2、制定和执行全区外贸进出口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及周边地区经贸形势和全区进出口情况,提出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目标;研究和推广各种对外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负责出口商品许可证初审、申报;依法负责国家确定的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区相关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 3、负责全区外经贸发展金项目的选定和风险基金管理;负责外经贸业务的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外经贸的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4、负责全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执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规章;管理全区技术引进、设备进出口和国际招标;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 5、负责国境、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收集、整理、管理、推介和对接工作。 6、负责组织国际地方边境县区间双边经贸协调、联络工作,处理国际地县、区边境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7、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政策、贸易规划和管理规章;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签署地区间经贸合作方面的有关文件。 8、负责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国际国内各类经贸洽谈会、招商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招商活动的筹划、组织、指导、协调综合及跟踪问效工作。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的考核认证工作。 9、负责全区外商投资工作;制定执行外商投资的管理规章,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初审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上报和审核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区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 10、负责全区外来投资者的咨询、信息、办理手续、立项审批及申报等工作。 11、负责全区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接待、协调处理工作。 12、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规定和具体管理办法。 13、负责全区经协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建立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网络,组织协作信息交流。 14、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研究、制定以及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全区中长期规划,提出产业发展目标,搞好总量平衡与衔接;组织编制和实施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和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15、监测、分析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节的目标、政策和措施建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煤、油、运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和重要储备物资的综合协调和应急调节;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16、组织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结合区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负责联系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指导其改革和发展。 17、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区的贯彻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8、研究和规划全区工业投资布局,提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制订和发布项目投资指导目录,引导投资方向;归口管理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19、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促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和企业法制工作。 20、负责对全区企业负担的监督和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治乱减负,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和创建优良服务环境工作。 21、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合资合作;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促进工业品销售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生产和流通相结合。 22、归口管理全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编制与实施企业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技术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23、推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提出促进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24、负责对全区所有工业行业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指导;研究拟定行业发展战略,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规范、规章、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25、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各类经济信息,为全区经济决策和企业、社会服务。 26、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负责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我区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7、研究制定我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8、指导全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改革发展、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和融资上市工作。负责汇总和分析、监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政策调控措施。 29、落实和运用省、市各项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工作。对全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落实解决。指导全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0、指导全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和人才、智力引进工作。 31、指导全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研究拟定有关发展规划、鼓励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的服务体系。 3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有关科技法规和条例,向区政府提出本区科技发展战略设想,规划建议。 33、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的制订及实施,向上级科技部门推荐申报我区的科技项目,统一管理全区的科技成果,负责组织评审区级科技进步奖,根据规定推荐上报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 34、负责建立科技产业化示范基地,科技人才的培训以及科技信息的传播;负责全区技术市场的协调、管理,协同有关方面引进各类技术人才; 35、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登记、审核及管理。 3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起草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方面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7、制订全区防震减灾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8、管理本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和地震应急工作。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承担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协助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并检查监督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协助市地震局对本地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订地震灾区规划。 39、管理本区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和预防工作。 40、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41、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42、承担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区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交办的任务。 4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与防震减灾相关的工作。 44、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 45、编制全区信息产业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全区信息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拟定全区信息网络的规划,实施行业管理。 46、参与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协调工作。 47、负责全区信息产业的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对全区重大信息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引导与扶植全区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扶持全区信息产业发展的投资、融资等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区信息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48、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木材加工行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49、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执行全区林产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计划。 50、统筹规划全区木材加工行业的生产布局,以家具、小木制品为重点,进行结构调整。 51、全区林产工业企业的统计报表、情况综合和分析。 52、负责林产工业战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60、承办区委、区政府、市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 长:张显卿 电 话:3562214
|